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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代乐制七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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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乐次

    凡乐,以金奏始,以金奏终。金奏者,所以迎送宾,亦以优天子、诸侯及宾客,以为行礼及步趋之节也。

    燕礼“记”:“若以乐纳宾,则宾及庭,奏肆夏。”注:“肆夏,乐章也。今亡。以(金)〔钟〕鑮[一]播之,鼓磬应之,所谓金奏也。”

    郊特牲:“宾入大门而奏肆夏。”

    仲尼燕居:“两君相见,揖让而入门,入门而县兴。”

    又:“入门而金作,示情也。”

    左氏 成十二年传:“晋却至如楚聘,且莅盟,楚子享之。子反相,为地室而县焉。却至将登,金奏作于下,惊而走出。”

    左氏 襄四年传:“穆叔如晋。晋侯享之。金奏肆夏之三,不拜。”

    案:以上五事,金奏皆作于宾入门或及庭之时,所以迎宾也。

    乡饮酒礼:“宾出,奏陔。”注:“陔,陔夏也。‘陔’之言‘戒’也。终日燕饮酒,以陔为节,明无失礼也。”

    乡射礼:“宾兴,乐正命奏陔。宾降及阶,陔作。宾出,众宾皆出。”注:“陔,陔夏,其诗亡。周礼,宾醉而出,奏陔夏。”

    燕礼:“宾醉,北面坐,取其荐脯以降。奏陔。”

    大射仪:“宾醉,北面坐,取其荐脯以降。奏陔。”

    (郊特牲)〔礼器〕[二]:“大飨,其出也,肆夏而送之。盖重礼也。”注:“出,谓诸侯之宾也。礼毕而出,作乐以节之。肆夏当为陔夏。”

    案:以上五事,皆于宾出时奏之,所以送宾也。

    周礼 大司乐:“大祭祀,王出入则令奏王夏,尸出入则令奏肆夏,牲出入则令奏昭夏。大飨,不入牲。其他皆如祭祀。大射,王出入令奏王夏。”

    案:此兼言送迎。

    周礼 乐师:“教乐仪,行以肆夏,趋以采荠,车亦如之。凡环拜,以钟鼓为节。”

    燕礼“记”:“若以乐纳宾,则宾及庭,奏肆夏。宾拜酒,主人答拜,而乐阕。公拜受爵,而奏肆夏。公卒爵,主人升,受爵以下,而乐阕。”

    大射仪:“摈者纳宾,宾及庭,公降一等揖宾。宾辟,公升即席。奏肆夏。宾升自西阶,主人从之,宾右北面至,再拜。宾答再拜。主人降洗,洗南西北面。宾降阶西东面。主人辞降,宾对。主人北面盥,坐取觚洗。宾少进辞,洗。主人坐奠觚于篚,兴对。宾反位。主人卒洗。宾揖升,主人升。宾拜洗,主人、宾右奠觚答拜。降盥。宾降,主人辞降,宾对卒盥。宾揖升,主人升,坐取觚。执幂者举幂。主人酌膳,执幂者盖幂。酌者加勺,又反之。筵前献宾,宾西阶上,拜受爵于筵前,反位。主人、宾右拜,送爵。宰胥荐脯醢。宾升筵。庶子设折俎。宾坐,左执觚,右祭脯醢,奠爵于荐右,兴,取肺坐,绝祭哜之。兴,加于俎,坐捝手执爵。遂祭酒兴,席末坐啐酒,降席坐奠爵,拜告旨,执爵兴。主人答拜。乐阕。”

    又:“主人盥洗象觚。升酌膳,东北面献于公。公拜受爵,乃奏肆夏。主人降自西阶,阼阶下北面拜送爵。宰胥荐脯醢,由左房。庶子设折俎,升自西阶。公祭如宾礼。庶子赞授肺。不拜酒,立(执)〔卒〕爵[三]。坐奠爵拜。(卒爵)〔执爵兴〕[四]。主人答拜,乐阕。升受爵,降奠于篚。”

    郊特牲:“宾入大门而奏肆夏,示易以敬也。卒爵而乐阕。孔子屡叹之。”

    案:此三事,肆夏之奏,非徒以纳宾,兼以为行礼及步趋之节。惟为宾与公奏之,所以优尊者也。

    凡金奏之诗以九夏。

    周礼 钟师:“掌金奏。凡乐事,以钟鼓奏九夏:王夏、肆夏、昭夏、纳夏、章夏、齐夏、族夏、祴夏、骜夏。”

    大夫、士有送宾之乐,而无迎宾之乐。其送宾也,以陔夏。

    乡饮酒礼:“宾出奏陔。”

    乡射礼:“宾兴,乐正命奏陔。宾降及阶,陔作。”

    诸侯迎以肆夏,送以陔夏。

    燕礼“记”:“若以乐纳宾,则宾及庭,奏肆夏。”

    大射仪:“摈者纳宾,宾及庭,公降一等揖宾。宾辟,公升,即席。奏肆夏。”

    又:“宾醉,北面坐,取其荐脯以降。奏陔。”

    天子迎以肆夏,送以肆夏。

    周礼 大司乐:“大祭祀,尸出入则令奏肆夏。大飨,如祭祀。”

    (郊特牲)〔礼器〕[五]:“大飨,其出也,肆夏而送之。”

    左传:“三夏,天子所以享元侯也。”

    而天子、诸侯出入,又自有乐。其乐,天子以王夏,诸侯以骜夏。诸侯大射,惟入用乐。

    周礼 大司乐:“大祭祀,王出入则令奏王夏。大飨,如祭祀。大射,王出入,令奏王夏。”

    大射仪:“公入,骜。”

    案:钟师注引杜子春曰:“王出入,奏王夏。尸出入,奏肆夏。牲出入,奏昭夏。四方宾来,奏纳夏。臣有功,奏章夏。夫人祭,奏齐夏。族人侍,奏族夏。客醉而出,奏祴夏。公出入,奏骜夏。”案:此前三事,本大司乐职文。末二事,亦有礼经可据。中间说纳夏、章夏、齐夏、族夏用处,不过望文为说,别无他据。然皆谓出入同乐也。而据燕礼“记”及大射仪“纳宾用肆夏,宾出奏陔”,则诸侯于宾,迎送异乐。又尚书大传:“天子将出,则撞黄钟,右五钟皆应。入则撞蕤宾,左五钟皆应。”则似天子出入,乐亦不同。均与大司乐职文异。或大司乐言王出入宗庙、射宫之乐,大传言王出入路寝之乐,故不同欤?抑大传所言“出撞黄钟、入撞蕤宾”,虽异律,而仍同乐欤?不可考矣。

    金奏既阕,献酬之礼毕,则工升歌。升歌[六]者,所以乐宾祭祀则乐尸,尸亦宾类也。也。升歌之诗以雅、颂,大夫、士用小雅。

    乡饮酒礼:“工歌鹿鸣、四牡、皇皇者华。”

    诸侯燕其臣及他国之臣,亦用小雅。

    燕礼:“工歌鹿鸣、四牡、皇皇者华。”

    大射仪:“乃歌鹿鸣三终。”

    左氏 襄四年传:“又歌鹿鸣之三,三拜。”

    又:“鹿鸣,君所以嘉寡君也,敢不拜嘉。四牡,君所以劳使臣也,敢不重拜。皇皇者华,君教使臣曰”云云。

    两君相见,则用大雅。

    左氏 襄四年传:“工歌文王之三,又不拜。”

    又:“文王,两君相见之乐也。”

    或用颂。

    仲尼燕居:“两君相见,升歌清庙。”

    案:左氏传叔孙豹谓“文王,两君相见之乐”,而仲尼燕居则云“两君相见,升歌清庙”,一雅一颂,用乐不同。疑叔孙所说,乃诸侯相见之通礼。惟鲁大庙用天子礼乐,升歌清庙,遂推而用之于宾客。仲尼燕居云云,乃[七]就鲁现制言之。观礼经,诸侯燕其臣及四方之宾,皆升歌鹿鸣之三。则两君相见,自当升歌文王之三,不得越大雅而用颂也。仲尼燕居自是七十子后学所记,未必为孔子之言。

    天子则用颂焉。

    祭统:“夫大尝禘,升歌清庙,下管象。朱干玉戚以舞大武,八佾以舞大夏。此天子之乐也。”

    明堂位:成王“命鲁公世世祀周公以天子之礼乐”,“季夏六月,以禘礼祀周公于大庙”,“升歌清庙”。

    文王世子:“天子视学,登歌清庙。”

    尚书大传:“古者,帝王升歌清庙之乐。”

    升歌既毕,则笙入。笙之诗,南陔、白华、华黍也。

    乡饮酒礼:“笙入堂下,磬南,北面立。乐南陔、白华、华黍。”

    燕礼:“笙入,立于县中,奏南陔、白华、华黍。”

    歌者在上,匏竹在下。于是有间有合。间之诗,歌则鱼丽、南有嘉鱼、南山有台,笙则由庚、崇丘、由仪也。

    乡饮酒礼:“乃间歌鱼丽,笙由庚;歌南有嘉鱼,笙崇丘;歌南山有台,笙由仪。”

    燕礼文同上。

    合之诗:周南 关雎、葛覃、卷耳,召南 鹊巢、采蘩、采也。

    乡饮酒礼:“乃合乐:周南 关雎、葛覃、卷耳,召南 鹊巢、采蘩、采。”

    乡射礼:“工四人二瑟,升自西阶,北面东上。笙入,立于县中。乃合乐:周南 关雎、葛覃、卷耳,召南 鹊巢、采蘩、采。”

    燕礼:“遂歌乡乐:周南 关雎、葛覃、卷耳,召南 鹊巢、采蘩、采。”

    燕礼“记”:“升歌鹿鸣,下管新宫。笙入三成,遂合乡乐。”自笙以下诸诗,大夫、士至诸侯共之。

    乡饮酒礼、乡射礼、燕礼均见上。

    案:笙与间歌、合乐所用诸诗,据现存礼经言之,大夫、士与诸侯无异。郑氏诗谱云:“其用于乐,国君以小雅,天子以大雅。然而飨宾或上取,燕或下就。何者?天子飨元侯,歌肆夏,合文王。诸侯歌文王,合鹿鸣。诸侯于邻国之君,与天子于诸侯同。天子、诸侯燕群臣及聘问之宾,皆歌鹿鸣,合乡乐。”其于乡饮酒礼、燕礼注亦云:“小雅为诸侯之乐,大雅、颂为天子之乐。乡饮酒升歌小雅,礼盛者可以进取也。燕合乡乐,礼轻者可以逮下也。春秋传曰:‘肆夏、樊、遏、渠,天子所以享元侯也。文王、大明、绵,两君相见之乐也。’然则诸侯相与燕,升歌大雅,合小雅。天子与次国、小国之君燕,亦如之。与大国之君燕,升歌颂,合大雅。其笙、间之篇未闻。”此二说略同。原郑所以为此说者,彼据乡饮酒礼、燕礼,凡合乐所用之诗,皆下升歌一等,遂推之天子享元侯与诸侯相见,以为皆如是。因以左氏 内、外传之金奏肆夏为升歌,工歌文王为合乐。不知金奏自金奏,升歌自升歌,合乐自合乐。内、外传明云“金奏肆夏之三,工歌文王之三”,则所云“天子合大雅”者无据矣。至谓诸侯相与燕,升歌大雅,合小雅,则据内传“工歌文王之三”,又“歌鹿鸣之三”,鲁语作“歌文王、大明、绵。伶、箫咏歌及鹿鸣之三”。“伶、箫”并言,或为合乐之证。然古天子、诸侯礼之重者,皆但有升歌、下管、舞,而无间歌、合乐。然则郑由乡饮酒礼、燕礼以推天子、诸侯之合乐,其根据未免薄弱矣。

    诸侯以上,礼之盛者,以管易笙。笙与歌异工,故有间歌,有合乐。管与歌同工,故升而歌,下而管,而无间歌、合乐。下管之诗,诸侯新宫,天子象也。

    燕礼“记”:“升歌鹿鸣,下管新宫。笙入三成,遂合乡乐。若舞则勺。”

    大射仪:“乃席工于西阶上少东。小臣纳工,工六人四瑟。仆人正徒相大师,仆人师相少师,仆人士相上工。相者皆左何瑟,后首,内弦,挎越,右手相。后者徒相入。小乐正从之。升自西阶,北面东上。坐授瑟,乃降。小乐正立于西阶东。乃歌鹿鸣三终。主人洗,升实爵,献工。工不兴,左瑟。一人拜受爵。主人西阶上,(北面)拜送爵[八]。荐脯醢。使人相祭,卒爵,不拜。主人受虚爵。众工不拜,受爵,坐祭,遂卒爵。辩有脯醢,不祭。主人受爵,降,奠于篚。大师及少师、上工皆降,立于鼓北,群工陪于后。乃管新宫三终。卒管。大师、少师、上工皆东坫之东南,西面北上坐。”

    文王世子:“天子视学,登歌清庙,下管象,舞大武。”

    明堂位:“季夏六月,以禘礼祀周公于大庙”,“升歌清庙,下管象。朱干玉戚,冕而舞大武。皮弁素积,裼而舞大夏。”

    祭统:“夫大尝禘,升歌清庙,下而管象。朱干玉戚以舞大武,八佾以舞大夏。”

    仲尼燕居:“两君相见”,“升歌清庙”,“下管象,武、夏籥序兴。”

    又:“下而管象,示事也。”

    案:此上六事,凡有管者皆无笙,亦无间歌、合乐,而皆有舞。惟燕礼“记”则有管、有笙,有合乐,有舞。“记”举礼之变,故备言之。实则有管则当无笙,而以舞代合乐;有笙则当无管,而以合乐代舞。以他经例之当然,“记”言之未晰耳。礼经中记之作,自远在经后。据大射仪经文,则下管乃升歌之工,自降而吹管。管与歌同工,既管又笙,于事为赘。故郑于燕礼“记”“笙入三成”下云:“管之入三终,以管与笙为一。”此在燕礼“记”或可如此解,然以此解大射仪,则全与经文抵牾。郑于大射仪“乃管新宫三终”下曰:“笙从工而入,既管不献,略下乐也。”是亦以管为笙,且谓歌、管异工。然经于“献工”后云:“大师、少师、上工皆降,立于鼓北,群工陪于后。乃管新宫三终。卒管。大师及少师、上工皆东坫之东南,西面北上坐。”系管于大师六人皆降之后,又系大师等东于卒管之后。是经谓管者,即大师、少师、上工、群工,至为明显矣。否则未管之前,何以不书管入?卒管之后,何以不书献管?且管者既别有人,则大师等六人升歌、受献之后,既已无事,何以须降立于鼓北?又何以须卒管而后东?可知注之无一当矣。故祭统与仲尼燕居皆云“升歌清庙,下而管象”。于“下”字下沾“而”字者,明下管之工即升歌之工,升而歌、下而管[九],非异人也。乡饮、乡射、燕礼有间歌、合乐,故歌、笙异工。大射无间歌、合乐,既歌之后,堂上无事,故歌、管同工。郑即以乡饮酒、燕礼之“笙人”拟之,殊乖经旨。又郑于“大师、少师、上工皆降立于鼓北,群工陪于后”注曰:“鼓北,西县之北。言鼓北者,与鼓齐面,余长在后也。群工陪于后,三人为列也。”又于“乃管新宫三终”下注曰:“笙立于东县之中。”按:郑既以歌者、管者异工,故以为大师六人降立于西县之北,管者立于东县之中。此大误也。大师等降立于鼓北者,鼓谓两建鼓。经云:“建鼓在阼阶西,南鼓。”“一建鼓在西阶之东,南面,簜在建鼓之间。”则“鼓北”谓两建鼓之北。“立于鼓北”者,以就簜也。其地在两阶之间,非西县之北,亦非东县之中。故“卒管”后云“大师等皆东”。郑之失全在误认歌、管异工,故无一合。若如今说,则四达不悖矣。以大射仪推之,则燕礼“记”所云“升歌鹿鸣,下管新宫”者,谓歌、管同工。此用乐之一种。所云“笙入三成,遂合乡乐”者,则歌、笙异工。此用乐之又一种。二种任用其一,不能兼用。所云“若舞则勺”者,则与弟一种为类,不与弟二种为类。以文王世子、明堂位、祭统、仲尼燕居四事,证之有余矣。“记”文备记礼变,往往如此,特语欠明辨,当以大射仪经文为正矣。歌、管同工,元敖继公仪礼集说已有此说。国朝诸儒或申郑难敖,非是。

    凡升歌用雅者,管与笙皆用雅;升歌用颂者,管亦用颂。

    乡饮酒礼:“工歌鹿鸣、四牡、皇皇者华。笙入,乐南陔、白华、华黍。”

    燕礼:“工歌鹿鸣、四牡、皇皇者华。笙入,奏南陔、白华、华黍。”

    燕礼“记”:“升歌鹿鸣,下管新宫。”注:“新宫,小雅逸篇也。”

    大射仪:“乃歌鹿鸣三终。乃管新宫三终。”

    文王世子:“登歌清庙,下管象。”

    明堂位:“升歌清庙,下管象。”

    祭统:“升歌清庙,下而管象。”

    仲尼燕居:“升歌清庙”,“下管象,武、夏籥序兴。”

    案毛诗 周颂序:“维清,奏象舞也。”“下管象”,当谓管维清之诗。升歌清庙,下管维清,皆颂也。仲尼燕居云:“下管象,武、夏籥序兴。”郑读“下管象、武”为句,然下云:“升歌清庙,示德也。下而管象,示事也。”则当读“下管象”为句,“武、夏籥序兴”为句。武,大武。夏籥,大夏也。吕氏春秋 古乐篇:“禹命皋陶作为夏籥九成,以昭其功。”是夏籥即大夏。夏者,夏翟羽。郑氏周礼 天官序官“夏采”注。诗 邶风:“左手执籥,右手秉翟。”谓此舞也。明堂位:“升歌清庙,下管象。朱干玉戚,冕而舞大武。皮弁素积,裼而舞大夏。”祭统:“升歌清庙,下而管象。朱干玉戚以舞大武,八佾以舞大夏。”文王世子:“登歌清庙,下管象。舞大武。”皆歌清庙者管象,舞大武、大夏之证。则仲尼燕居之“武”不当属上读,明矣。

    凡有管则有舞。舞之诗,诸侯勺,天子大武、大夏也。

    燕礼“记”、文王世子、明堂位、祭统、仲尼燕居。均见上。

    案:礼经(传)〔“记”〕[一〇]上言“下管”者,下必言舞,而不言间歌、合乐。其言间歌、合乐者,皆不言舞。是二者可以相代。又案:天子、诸侯祭祀、宾客之礼皆有舞,则以用舞者为重,用间歌、合乐者为轻矣。

    凡金奏之乐用钟鼓。

    周礼 钟师:“掌金奏。以金鼓奏九夏。”

    天子、诸侯全用之,大夫、士鼓而已。

    乡饮酒礼注:“周礼 钟师:‘以金鼓奏九夏。’是奏陔夏则有钟鼓矣。钟鼓者,天子、诸侯备用之。大夫、士鼓而已。盖建于阼阶之西,南鼓。”

    乡射礼注:“陔夏者,天子、诸侯以钟鼓。大夫、士鼓而已。”

    歌用瑟及搏拊。

    书 益稷:“搏拊、琴瑟以咏。”

    乡饮酒礼、乡射礼、燕礼:“工四人二瑟。”

    大射仪:“工六人四瑟。”

    乐记:“清庙之瑟,朱弦而疏越,一倡而三叹,有遗音者矣。”

    荀子 礼论:“清庙之歌,一倡而三叹也。悬一(罄)〔钟〕而尚拊搏〔之膈〕[一一],朱弦而通越,一也。”

    尚书大传:“古者,帝王升歌清庙之乐,大琴练弦达越,大瑟朱弦达越。以韦为鼓,谓之搏拊。”

    案:礼经、记升歌有瑟无琴,亦无搏拊。大传所言,殆异代礼。

    笙与管皆如其名。舞则大武用干戚,大夏用羽籥。

    明堂位、祭统、仲尼燕居。均见上。

    案:公羊 昭二十四年传:“朱干玉戚以舞大夏,八佾以舞大武。”以明堂位、祭统证之,“夏”、“武”二字互误。

    此其大略也。

    附:天子、诸侯、大夫、士用乐表

    表内加( )者不必备有。加者经、传无明文,以意推之。

    周大武乐章考

    乐记:“夫武,始而北出,再成而灭商,三成而南,四成而南国是疆,五成而分周公左、召公右,六成复缀以崇。”是武之舞,凡六成,其诗当有六篇也。据毛诗序于武曰:“奏大武也。”于酌曰:“告成大武也。”则六篇得其二。春秋左氏 宣十二年传,楚庄王曰:“武王克商,作武。其卒章曰:‘耆定尔功。’其三曰:‘铺时绎思,我徂惟求定。’其六曰:‘绥万(年)〔邦〕[一二],屡丰年。’”是以赉为武之三成,以桓为武之六成。则六篇得其四,其诗皆在周颂。其余二篇,自古无说。案祭统云:“舞莫重于武宿夜。”是尚有宿夜一篇。郑注:“宿夜[一三],武曲名也。”疏引皇氏云:“师说书传云:‘武王伐纣,至于商郊,停止宿夜。士卒皆欢乐歌舞以待旦,因名焉。武 宿夜,其乐亡也。’熊氏云:‘此即大武之乐也。’”案:“宿”,古“夙”字。说文解字 夕部:“夙,早敬也。”“”,古文“夙”,从人、。“”,亦古文“夙”,从人、。“宿”从此。又宀部:“宿,止也。从宀,声。,古文‘夙’。”丰姞敦云:“丰姞用夙夜享孝于公于室叔朋友。”“夙”正作。是武 宿夜即“武 夙夜”。其诗中当有“夙夜”二字,因以名篇。如时迈有“肆于时夏”语,因称肆夏矣。皇侃所称“师说”非也。大武六篇,其四篇皆在周颂,则此篇亦当于颂中求之。今考周颂三十一篇,其有“夙夜”字者凡四。昊天有成命曰:“夙夜基命宥密。”我将曰:“我其夙夜,畏天之威。”振鹭曰:“庶几夙夜,以永终誉。”闵予小子曰:“维予小子,夙夜敬止。”而我将为祀文王于明堂之诗,振鹭为二王之后助祭之诗,闵予小子为嗣王朝庙之诗。质以经文,序说不误。惟昊天有成命序云:“郊祀天地也。”然郊祀天地之诗,不应咏歌文、武之德。又郊以后稷配天,尤与文、武无涉。盖作序者见此诗有“昊天”字而望文言之。若武 夙夜而在今周颂中,则舍此篇莫属矣。诗有“成王不敢康”语。周语及贾子新书载叔向说此诗,以成王为武王之子、文王之孙。然书 酒诰云:“成王畏相。”又云:“惟助成王德显。”是“成王”乃殷周间成语。笺云“文王、武王成此王功”,殆是也。如此,则大武之诗已得五篇。其余一篇,疑当为般。何则?酌、桓、赉、般四篇,次在颂末,又皆取诗之义以名篇。前三篇既为武诗,则后一篇亦宜然。此武诗六篇之可考者也。至其次弟,则毛诗与楚乐歌不同。楚以赉为弟三,桓为弟六。毛则六篇分居三处。其次则夙夜弟一,武弟二,酌弟三,桓弟四,赉弟五,般弟六。此殆古之次弟。案祭统云:“献之属莫重于祼,声莫重于升歌,舞莫重于武 宿夜。”考祼者献之始,升歌者乐之始,则武 宿夜自当为舞之始。是夙夜当居弟一之证也。其余五篇次弟,亦与乐记所纪舞次相合。武云“胜殷遏刘”,而记云“再成而灭商”,是武为弟二成之证也。武为弟二成,则“告成大武”之酌自当为弟三成。至桓云“绥万邦”,又云“于以四方”,则与四成“疆南国”之事相合。赉之义为封功臣,则与五成“分周公左、召公右”之事相合。般云“于皇时周,陟其高山”,则与六成“复缀以崇”之事相合。是毛诗次弟与乐记同,蔡邕独断所载周颂诸篇次弟一如毛诗。或疑是鲁诗。然恐亦据毛也。恐是周初旧弟,胜于楚乐歌之次弟远矣。又此六篇语意一贯,皆以文、武受命为言。其首篇云“昊天有成命,二后受之”,又云“夙夜基命宥密”。其二篇云“嗣武受之”,三篇云“我龙受之”,皆谓受此成命也。其四篇云“天命匪懈”。其五篇云“文王既勤止,我膺受之”。勤,谓勤大命,单生钟与毛公鼎皆云“劳勤大命”。膺受,谓膺受大命也。逸周书 克殷解、毛公鼎、益公敦皆云“膺受大命”。六篇云“裒时之对”。“裒时”即“不时”,亦即“丕时”。大雅云:“帝命不时。”书 君奭云:“在让后人于丕时。”裒、不、丕声相近。“裒时之对”犹言帝命之对。如文王、下武言“配命”矣。五篇、六篇之末皆云“时周之命”,又与首篇相应。又弟一篇兼言文、武,弟二篇咏武王,而原本于文王之“克开厥后”。弟三、弟四专言武王,而弟五篇复追言文王之勤命。六篇语意相承,不独为一诗之证,其次序亦较然矣。今以上所论者,列表明之。

    [一四]

    说勺舞象舞

    周一代之大舞曰大武,其小舞曰勺、曰象。内则:“十有三年,学乐,诵诗,舞勺。成童舞象。”郑注:“先学勺,后学象,文、武之次也。”疏引熊安生云:“勺,籥也。言十三之时,学此舞籥之文舞也。”又云:“象谓用干戈之小舞也。”是勺与象皆小舞,与大武、大夏之为大舞者不同。然汉人皆以勺、象与大武为一。燕礼“记”“若舞则勺”注:“勺,颂篇,告成大武之乐歌也。”又明堂位“下管象”注曰:“象,谓周颂 武也。”是以勺为酌,象为武,皆大武之一成。白虎通 礼乐篇:“周乐曰大武。象。“象”上夺“武王之乐曰”五字,校以下文自明。周公之乐曰酌。合曰大武。”“‘周公曰酌’者,言周公辅成王,能斟酌文、武之道而成之也。‘武王曰象’者,象太平而作乐,示已太平也。‘合曰大武’者,天下始乐周之征伐行武”云云。是亦以勺与象皆大武之一节也。吕氏春秋 古乐篇:“武王即位,以六师伐殷。六师未至,以锐兵克之于牧野。归乃荐俘馘于京大室,乃命周公作为大武。成王立,殷民反,王命周公践伐之。商人服象为虐于东夷,周公遂以师逐之,至于江南。乃为三象,以嘉其德。淮南 齐俗训亦云“周乐大武、三象、棘下”。此虽别武与象为二,又以象为周公之乐,与白虎通说正相反。然以三象为继大武而作,又以象为周公南征之事,正与乐记 大武“四成而南国是疆,五成而分周公左、召公右”,及“武乱皆坐,周、召之治”相合。疑武之六成本是大舞,周人不必全用之。取其弟二成用之,谓之武。取其弟三成用之,谓之勺。取其四成、五成、六成用之,谓之三象。故白虎通谓酌、象“合曰大武”。而郑君注礼亦以武、象为一也。然谓武亦有象名,则可;谓诗序之象舞与礼下管所奏之象即大武之一节,则不可。诗序:“维清,奏象舞也。”以“武,奏大武也”例之,象舞当用维清之诗。而维清之诗,自咏文王之文德,与清庙“维天之命”为类。则礼之“升歌清庙,下管象”者,自当下管维清,不当管武 宿夜以下六篇也。且礼言“升歌清庙,下管象”者,皆继以舞大武。管与舞不同时,自不得同用一诗。左传:“见舞象箾、南籥者。”“见舞大武者。”是大武之外,又自有象舞。且与南籥连言,自系文舞,与武之为武舞有别。维清之所奏,与升歌清庙后之所管、内则之所舞,自当为文舞之象,而非武舞之象也。二者同名异实,后世往往相淆,故略论之。

    说周颂

    阮文达释颂一篇,其释“颂”之本义至确。然谓三颂各章皆是舞容,则恐不然。周颂三十一篇,惟维清为象舞之诗,昊天有成命、武、酌、桓、赉、般为武舞之诗,其余二十四篇为舞诗与否,均无确证。至清庙为升歌之诗,时迈为金奏之诗,据周礼 钟师注引吕叔玉说,则执竞、思文亦金奏之诗。尤可证其非舞曲。毛诗序云:“颂者,美盛德之形容,以其成功告于神明者也。”盛德之形容,以貌表之可也,以声表之亦可也。窃谓风、雅、颂之别,当于声求之。颂之所以异于〔风〕、雅(颂)[一五]者,虽不可得而知,今就其著者言之,则颂之声较风、雅为缓也。何以证之?曰风、雅有韵,而颂多无韵也。凡乐诗之所以用韵者,以同部之音间时而作,足以娱人耳也。故其声促者,韵之感人也深;其声缓者,韵之感人也浅。韵之娱耳,其相去不能越十言或十五言。若越十五言以上,则有韵与无韵同。即令二韵相距在十言以内,若以歌二十言之时歌此十言,则有韵亦与无韵同。然则风、雅所以有韵者,其声促也。颂之所以多无韵者,其声缓而失韵之用,故不用韵。此一证也。其所以不分章者亦然。风、雅皆分章,且后章句法多叠前章。其所以相叠者,亦以相同之音间时而作,足以娱人耳也。若声过缓,则虽前后相叠,听之亦与不叠同。颂之所以不分章、不叠句者,当以此。此二证也。颂如清庙之篇,不过八句。不独视鹿鸣、文王长短迥殊,即比关雎、鹊巢亦复简短。此亦当由声缓之故。三证也。燕礼“记”:“若以乐纳宾,则宾及庭,奏肆夏。宾拜酒,主人答拜,而乐阕。公拜受爵,而奏肆夏。公卒爵,主人升,受爵以下,而乐阕。”又大射仪自“奏肆夏”以至“乐阕”,中间容宾升、主人拜至、降洗、宾降、主人辞、宾对、主人盥、洗觚、宾辞洗、主人对、主人升、宾拜洗、主人答拜、降盥、宾降、主人辞降、宾对、卒盥、升、主人酌膳、献宾、宾拜、受爵、主人拜送爵、宰胥荐脯醢、庶子设折俎、宾祭脯醢、祭肺、哜肺、祭酒、啐酒、拜、告旨、主人答拜,凡三十四节。为公奏肆夏时亦然。肆夏一诗,不过八句。而自始奏以至乐阕,所容礼文之繁如此,则声缓可知。此四证也。然则颂之所以异于风、雅者,在声而不在容。则其所以“美盛德之形容”者,亦在声而不在容可知。以名颂而皆视为舞诗,未免执一之见矣。

    说商颂上

    商颂诸诗作于何时,毛、韩说异。毛诗序谓:“微子至于戴公,其间礼乐废坏。有正考父者,得商颂十二篇于周之大师,以那为首。”是毛以商颂为商诗也。史记 宋世家:“襄公之时,修行仁义,欲为盟主。其大夫正考父美之,故追道契、汤、高宗,殷所以兴,作商颂。”集解骃案:“韩诗章句亦‘美襄公’。”案:集解虽但引薛汉章句,疑是韩婴旧说,史迁从之。杨子法言 学行篇:“正考父尝(晞)〔睎〕[一六]尹吉甫矣。公子奚斯尝(晞)〔睎〕[一七]正考父矣。”亦以商颂为考父作。皆在薛汉前。后汉曹褒及刻石之文,亦皆从韩说。是韩以商颂为宋诗也。襄公、考父时代不同,韩说固误。然以为考父所作,则固与毛诗同本鲁语,未可以臆定其是非也。鲁语:闵马父谓“正考父校商之名颂十二篇于周大师,以那为首”。考汉以前,初无校书之说。即令“校”字作“校理”解,亦必考父自有一本,然后取周大师之本以校之,不得言“得”。是毛诗序改“校”为“得”,已失鲁语之意矣。余疑鲁语“校”字当读为“效”。效者,献也,谓正考父献此十二篇于周大师。韩说本之。若如毛诗序说,则所得之本自有次弟,不得复云“以那为首”也。且以正考父时代考之,亦以献诗之说为长。左氏 昭七年传:“及正考父佐戴、武、宣。”世本:“正考父生孔父嘉。”诗 商颂正义引。潜夫论 氏姓志亦云考孔父之卒在宋殇公十年。自是上推之,则殇公十年,穆公九年,宣公十九年,武公十八年,戴公三十四年;自孔父之卒,上距戴公之立凡九十年。孔父佐穆、殇二公,则其父恐不必逮事戴公。亦令早与政事,亦当在戴公暮年。而戴公之三十年,平王东迁。其时宗周既灭,文物随之。宋在东土,未有亡国之祸,先代礼乐,自当无恙,故献之周太师,以备四代之乐。较之毛诗序说,于事实为近也。然则商颂为考父所献,即为考父所作欤?曰:否。鲁语引那之诗而曰:“先圣王之传恭,犹不敢专,称曰‘自古’。古曰‘在昔’,昔曰‘先民’。”可知闵马父以那为先圣王之诗,而非考父自作也。韩诗以为考父所作,盖无所据矣。

    说商颂下

    然则商颂果为商人之诗与?曰:否。殷武之卒章曰:“陟彼景山,松柏丸丸。”毛、郑于“景山”均无说。鲁颂拟此章,则云:“徂徕之松,新甫之柏。”则古自以“景山”为山名,不当如鄘风 定之方中传“大山”之说也。案左氏传:“商汤有景亳之命。”水经注 济水篇:“黄沟枝流北径已氏县故城西。又北径景山东。”此山离汤所都之北亳不远,商丘蒙亳以北,惟有此山。商颂所咏,当即是矣。而商自般庚至于帝乙居殷虚,纣居朝歌,皆在河北。则造高宗寝庙不得远伐河南景山之木。惟宋居商丘,距景山仅百数十里。又周围数百里内别无名山,则伐景山之木以造宗庙,于事为宜。此商颂当为宋诗,不为商诗之一证也。又自其文辞观之,则殷虚卜辞所纪祭礼与制度、文物,于商颂中无一可寻。其所见之人、地名,与殷时之称不类,而反与周时之称相类。所用之成语,并不与周初类,而与宗周中叶以后相类。此尤不可不察也。卜辞称国都曰“商”,不曰“殷”,而颂则“殷”、“商”错出。卜辞称汤曰“大乙”,不曰“汤”,而颂则曰“汤”、曰“烈祖”、曰“武王”。此称名之异也。其语句中亦多与周诗相袭。如那之“猗那”,即桧风 苌楚之“阿傩”,小雅 隰桑之“阿难”,石鼓文之“亚箬”也。长发之“昭假迟迟”,即云汉之“昭假无赢”,烝民之“昭假于下”也。殷武之“有截其所”,即常武之“截彼淮浦,王师之所”也。又如烈祖之“时靡有争”,与江汉句同。“约错衡,八鸾鸧鸧”,与采句同。凡所同者,皆宗周中叶以后之诗。而烝民、江汉、常武,序皆以为尹吉甫所作。扬雄谓“正考父(晞)〔睎〕[一八]尹吉甫”,或非无据矣。顾此数者,其为商颂袭风、雅,抑风、雅袭商颂,或二者均不相袭而同用当时之成语,皆不可知。然鲁颂之袭商颂,则灼然事实。夫鲁之于周,亲则同姓,尊则王朝。乃其作颂,不摹周颂而摹商颂,盖以与宋同为列国,同用天子之礼乐。且商颂之作,时代较近,易于摹拟故也。由是言之,则商颂盖宗周中叶宋人所作,以祀其先王。正考父献之于周太师,而太师次之于周颂之后。逮鲁颂既作,又次之于鲁后。若果为商人作,则当如尚书例,在周颂前,不当次鲁颂后矣。然则韩诗以商颂为宋人所作,虽与鲁语闵马父之说不尽合,然由商颂之诗证之,固长于毛说远矣。

    汉以后所传周乐考

    大戴礼记 投壶篇:“凡雅二十六篇。其八篇可歌,歌鹿鸣、狸首、鹊巢、采蘩、采、伐檀、白驹、驺虞。八篇废,不可歌。七篇商、齐,可歌也。三篇闲歌。史辟、史义、史见、史童、史谤、史宾、拾声、睿挟。”史辟以下八篇,孔氏广森补注以为即“废不可歌”之八篇。案:此二十六篇。今鹊巢、采蘩、采、驺虞在召南,伐檀在魏风,商、齐七篇或在齐风,或在商颂,狸首、史辟诸篇均佚。惟鹿鸣、白驹与闲歌三篇鱼丽、南有嘉鱼、南山有台。在小雅。投壶所纪诗之部居、次第,均与四家诗不同,盖出先秦以后乐家之所传。案:乐记师乙言声歌有颂,有大雅,有小雅,有风,有商、齐。今此二十六篇亦有雅,有风,有商、齐,与鲁太师所传者同。不过春秋之末鲁太师所传者,雅自雅,风自风,商、齐自商、齐,不相杂也。厥后废阙,所存仅二十六篇。其中兼有各类,以其首篇为鹿鸣,遂悉以雅名之。至作投壶时,又亡其八篇,史辟、史义诸篇,声与诗俱亡。乐人口耳相传,篇名不无讹舛,其实未必不在三百篇中也。乃备记其存亡之目,盖在战国以后矣。投壶所存十八篇,至汉犹有存者。琴操云:“古琴曲有歌诗五曲:一曰鹿鸣,二曰伐檀,三曰驺虞,四曰鹊巢,五曰白驹。”皆在上十八篇中。宋书 乐志云:“汉章帝元和二年,宗庙乐食举故事,有鹿鸣、承元气二曲。”又云:“汉大乐食举十三曲,一曰鹿鸣。”又云:“魏雅乐四曲:一曰鹿鸣,后改曰于赫,咏武帝;二曰驺虞,后改曰巍巍,咏文帝;三曰伐檀,后省除;四曰文王,后改曰洋洋,咏明帝。驺虞、伐檀、文王并左延年改其声。”晋书 乐志云:“杜夔传旧雅乐四曲:一曰鹿鸣,二曰驺虞,三曰伐檀,四曰文王,皆古声辞。及太和中,左延年改夔驺虞、伐檀、文王三曲,更自作声节,其名虽存而声实异。惟因夔鹿鸣,全不改易。”是汉魏所存周乐四篇,鹿鸣、驺虞、伐檀亦在投壶可歌八篇中,惟文王一篇不知得自何所。汉雅乐有三源。汉书 礼乐志:“汉兴,乐家有制氏,以雅乐声律世世在大乐官。”服虔曰:制氏“鲁人也”,鲁乐也。又:“高祖时,叔孙通因秦乐人制宗庙乐。”此秦乐也。景十三王传:“武帝时,河间献王来朝,献雅乐。”此赵乐也。投壶所存十八篇,盖鲁乐家之所传。杜夔为汉雅乐郎,盖又习秦、赵所传雅乐,故文王一篇乃出于十八篇之外也。由前后观之,则投壶所存古乐十八篇,风、雅、商、齐上同师乙之分类,鹿鸣、伐檀、驺虞下同杜夔之所传。其为周、秦之间乐家旧弟无疑。案:古乐家所传诗之次弟,本与诗家不同。左氏传季札观周乐,豳在秦前,魏、唐在秦后。今诗则魏风、唐风在齐风之次,豳在曹风之次。此相异者一也。乡饮酒礼、乡射礼、燕礼:合乐,周南 关雎、葛覃、卷耳,召南 鹊巢、采蘩、采。周南三篇相次,则召南三篇亦当相次。今诗,采蘩、采之间尚有草虫一篇。此相异者二也。乡饮酒礼、燕礼:笙南陔、白华、华黍;间歌鱼丽,笙由庚;歌南有嘉鱼,笙崇丘;歌南山有台,笙由仪:是乐次当如此。而毛诗旧弟,据六月序,则南陔在杕杜之后、鱼丽之前,与礼经乐次不合。今毛诗则由庚、崇丘、由仪又皆在南山有台后。郑笺所谓“毛公为诂训传,推改‘什’首”者是也。此相异者三也。左氏传楚庄王以赉为武之三篇,桓为武之六篇。杜预以为楚乐歌之次弟。而前大武考所定夙夜、武、酌、桓、赉、般,盖周大武之旧弟。而毛诗则夙夜在清庙之什,武在臣工之什之末,酌、桓、赉、般在闵予小子之什之末。此相异者四也。此诗、乐二家,春秋之季已自分途。诗家习其义,出于古之师儒。孔子所云“言诗”、“诵诗”、“学诗”者,皆就其义言之。其流为齐、鲁、韩、毛四家。乐家传其声,出于古之太师氏。子贡所问于师乙者,专以其声言之。其流为制氏诸家。诗家之诗,士大夫皆习之,故诗三百篇至秦汉具存。乐家之诗,惟伶人世守之。故子贡时尚有风、雅、颂、商、齐诸声,而先秦以后仅存二十六篇,又亡其八篇,且均被以“雅”名。汉、魏之际仅存四五篇,王深宁汉书艺文志考谓乐家“雅歌诗四篇”即杜夔所传四篇,是西汉末已只存四篇。后又易其三。讫永嘉之乱,而三代之乐遂全亡矣。二家本自殊途,不能相通。世或有以此绳彼者,均未可谓笃论也。

    校勘记

    [一]底本及遗书本俱作“金鑮”,据礼记改作“钟鑮”。

    [二]底本及遗书本俱作“郊特牲”,据礼记改。

    [三]底本及遗书本俱作“执爵”,据仪礼改为“卒爵”。

    [四]底本及遗书本俱作“卒爵”,据仪礼 大射仪改作“执爵兴”。

    [五]底本及遗书本俱作“郊特牲”,今据礼记改。

    [六]“升歌”,遗书本作“歌升”。

    [七]“乃”,遗书本作“殆”。

    [八]“北面拜送爵”,底本及遗书本同,大射仪无“北面”二字。

    [九]“升而歌下而管”,遗书本作“升歌下管”。

    [一〇]此处言“下管”者为燕礼“记”及其余礼记各篇,并无引传,故改“传”为“记”,底本及遗书本俱误。

    [一一]底本及遗书本俱作“县一罄而尚拊搏”,据荀子 礼论增补。

    [一二]底本及遗书本俱作“绥万年”,据春秋左传改为“绥万邦”。

    [一三]底本及遗书本同,礼记祭统郑注作“武宿夜”。

    [一四]底本及遗书本俱作“辞”,据诗经改。

    [一五]底本及遗书本俱作“雅颂”,据上下文意增改。

    [一六]底本及遗书本俱作“晞”,据四部丛刊本法言改作“睎”。

    [一七]底本及遗书本同,据四部丛刊本法言改。

    [一八]底本及遗书本同,据四部丛刊本法言改。

    * * *

    (1)此部分收录的文章选自王国维《观堂集林》(卷第二·艺林二),此标题为编者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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