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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极端公道与极端自由的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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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纲:共法与互约————共需与各产————共权与分能————共情与专智。

    一个美的社会须从二个极端的方面做起:一个是从社会全体说,当采用极端的公道,举凡法律、需要、政权与情感,都使人人受了平等的保护与分配。一个是就个人方面说,则任其极端的自由,凡契约的订定、生产的方法、办事的能力与理智的运用,皆当听各人的才能与意志安排。

    公道与自由不是相反而适相成的。凡一地方上的公道愈大则个人的自由也愈大。故凡一地方上能极端的从公道去组织,则个人的自由也愈能得到极端的自由。

    野蛮的社会百无组织,一切公共的保障全无,故个人的自由也几等于零,不必说弱者固受强者的侵剥,致其生命财产朝不保夕,意志情感不能发挥。即就强有力者的酋长头目说,其地位也仅能全靠一时的势力去维持与靠命运的侥幸。势力既可以变迁,而命运当然不能长靠得住,故今日可以揭竿而起取人天下的,明日则就有他人取而代之的危险。总之,要得个人的自由,不能全靠个人的自由行动,须从社会的公道组织起。

    可是,社会组织的方法有种种,有时,愈有组织的社会,愈使个人不能得到真正的自由,这个毛病是它的组织不善,外面上似有公道的现象,底里乃是一种假公道的实状,个人的自由当然免不了为这样社会所牺牲。例如:在古时的各种宗教团体的组织,在近代的为法治国家的组织,在今日的为民主国与苏俄共产的组织,其实皆不是真正的好组织,故自古及今真正公道的社会尚未发现,无怪个人的真正自由也终不可得了。故现在我们所求的不但社会要有组织,并且要求得到一个美善的社会组织。它的组织怎样才是美善呢?就是一面使社会上有了真正的公道,别一方面又求个人有真正的自由。我今先说第一项的这样组织法,这是在达到:

    一、共法与互约

    因为在今日“法治国”之下,表面上似是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似是人人受了法律的保障,似乎强者不能欺负弱者,富人不能压制平民,在位者不能滥用其威权,在野者不受非法的侵害。其实,许多法律皆是欺骗人的器具,毫无一点的用处。

    第一,就法律的使用上说,强有力者当然不肯受法律的制裁,故法律仅为一班弱者的枷锁而已。

    第二,就法律的本身说,法治国的法律必极多,正因律例愈多,个人受法律的束缚也愈甚。在这样的国家,法律变成桎梏,人民变成机械,所谓一切思想与行为的自由也完全被法律所夺去了。故我们虽不是如无政府党的主张取消一切法律,但最少须把法律的本身与使用二层上大大改良。就其本身说,凡法律条文当从概括上入手,不必枝枝节节去着意。法律如玄学的本质一样,凡非紧要的,多一件不如少一件好。

    我意谓最好的法律当为一种“礼节化”的,它仅处于指导的地位而无压抑的强迫。譬如以“婚事”说,好的法律约略如下方的规定:“凡由男女两方情意相投而结合者就享有夫妻的权利与义务。至于怎样结合的条件全由两方同意去规定。”换句话说,今后法律仅是一种社会的指南针,专在指示人民最好的方向。至于社会实在裁制的效力,则全在各人由自己的意志所立的契约上。这样社会一方面有了公共遵守的大法若干条,而条文意义并无强迫的性质,故人人皆愿奉行,不至如昔日强者对于法律得以利用,而弱者则乐于逃避了。而别一面,则让全权于各人所立的契约,举凡两造同意所立的契约,经过一定的手续后而又不背于大法的范围者,就许得以完全发生其效力,如一方不肯履行,则就其契约所定的,应受了相当的惩罚。这样办法,公共的律条极少,故执行者不能舞文弄法,而人民也不至于受法律的束缚,得以由个人自由去立契约,这是对于法律执行一方面上的便利了。法律本身的改良与契约使用的利便同时并进,由此使人民一边皆得了法律的保护,而一边又得了随意立约的自由,这就是在公共法律之下人人得了公道的实利,同时便使个人有充分自由去运用他的责任心了。例如法律大纲上规定男女以情爱结合者即是夫妻,则凡以情爱结合者,不管他是久的,暂的,公开的,秘密的,一夫一妻的,多夫多妻的,但凡在他们互相承认为结合的期内,则就承认其为夫妻。这样一来,于情爱上,何等公道,又何等自由。它是公道的,因为凡以情爱相结合者,不管一方面的势力地位与外界的纠葛如何,对于所缔结的契约,就有履行的义务,而其对手下就有“法律”的保障,与求得相当的权利。它又是自由的,仅要两面的同意,则各种的契约可以成立,如彼此愿于二年内为试验结婚期也可,愿不为夫妻而永为情人也可,愿结婚后如一方犯了某种条件就须离婚也可,以及其他种种的规定均无不可。

    推而凡一切的法律皆当照此大纲去编定,如此,各种的法律,皆以实现社会的公道为目的,而各人所立的契约,则以发展个人的自由为依归。举凡先前法律的弊病可以免除,而契约的利益可以得到了。必要这样承认各种契约为个人自立的法律,然后才能活用法律的妙谛。又必要使公家所立的法律变为一种礼节化的,无硬性强迫的,然后才能得到法律的真义。这是我们今后努力改良法律的意见,以期达到我们第一步所希望的公道与自由的两利。

    现当说及第二步的公道与自由怎样始能得到的方法了。

    二、共需与各产

    这是经济的问题,当然为社会的一个大关键。(1)

    三、共权与分能

    狭义说,这为政治问题,广义说这是社会问题。先就政治说,我极佩服孙中山先生权与能的分别。他在《民权主义》第五和第六讲上,主张权与能分别的重要。依他的意,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这四权的作用应全归人民。所谓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及监察五权,乃是能的作用,则应归诸政府。他说:“用人民的四个政权来管理政府的五个治权,那才算是一个完全的民权政治机关,有了这样的政治机关,人民和政府的力量才可以彼此平衡。”这个区别确实重要。以政治说,“权”归人民,政府不能专制,“能”属政府,人民不可掣肘。如此,政府于受人民付托之后,在一定范围之内能够发挥其所长。其实,社会的一切组织如会社,如公司,如学校等等皆当作如是观,然后一方面才能得到权势的平均,而一方面又能得到各人能力的发展。这个理由,是“权”为公共的,是整个不能分析的,能是专属的,是分析不是整个的。权是公共的,故人人皆有相等的权力,所谓人权由于天赋,人人是主人翁,谁不能欺负谁,侵害谁。可是能乃专属的,故因智愚贤不肖的不齐,则某人仅宜做某事,不是某事去勉强某人。人人同有相等的权力,故人人平等。人人各个的才能不齐,故所任的事业各别。前的平等,才是公道。后的不齐,才是自由。前的公道,始能使一班有才能者不敢滥用威权以欺负无能者。后的自由,始能使一班有能者得于职分之内尽量发展其所长。有前的公道,然后有后的自由。能的自由,正使权的公道格外坚固,因为各人各尽所能,能,即是他们的权力了,已够使他们满足了,当然不必去滥用威权以取胜。能即是各人的权,凡各人能用他的能者,即得了他的权。由此看来,权与能虽一为公而一为私,一讲平等,一讲阶级,但彼此互相调制并不枘凿。由此更使我们坚信公道与自由是并进不是矛盾的了。

    以上所说的三端,一从法律,一从经济,一从政治,皆使我们觉得求社会公共上的极端公道,即是求得个人极端的自由。但尚有第四项一层的公道与自由的妙用比上三端更重要,这是我们在下所说的。

    四、共情与专智

    这个问题确实比上三端更重要。可以说,有共情,然后有共法、共需与共权的可能。也可以说,共情乃是共法、共需和共权的母。情不能共,则法与需和权,统统不能共。这个有凭据可以证明:若干年来法治国的不能使法为公,与古今社会上的不能共需与共权,就是由于无公共情感为根基的缘故。故今后要使法律经济与政治皆得有真正公道的组织,须从情感的公道组织起。

    怎样能使情感公道呢?这不是如宗教家的请出天神来就能解决的,也不是哲学家、人道家,讲些慈善话就能做得到的。情感的发生,由于爱与美,故凡能把爱与美从公道上去分配,则就能得到公共的情感了。今先说怎样把爱从公道上去分配的方法,我以为当从博爱上入手。博爱的养成,应从消极做起,这是使社会的法律与需要及权力皆有公道平均的分配,使人人免至因法律、经济与政治的不平互相仇视。但它的紧要处,当然在积极一方面,即“情人制”的实施。自来宗教也曾竭力提倡博爱,但他们的博爱,乃是一种枯燥不情的玄名,故宗教的博爱终至于有名无实。可是,如能从情人制去着力,则社会自然而然能够彼此互相亲爱了。由这个情人制的推广,必能使家人的相待,朋友的相交,不相识的相视,皆有一种情人状态的表现。我预拟一个情人式的社会,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亲戚朋友,以至路人,皆有一种亲爱的团结,彼此皆如好朋友一样的热诚相对待。这个是什么缘故?乃因男女,或叫做夫妻的既以情人而结合,则其所生的子女,朝夕所观感者为其最情爱的父母的举动,他们也就不知不觉中变成为情爱的人了。由这样有情爱的子女组织为社会,自然社会上的人:或互相认识的朋友,或不相识的路人,也皆有情爱的表示了。反之,如以我国说,由无情爱的男女所结合的家庭,则其子女也冷淡凶横,而由这班人所组织的社会,无怪就成了一个无情无义的群众了。故要使社会得到真正的博爱,当应从情人制做起,因为情人制的社会,人人的情感皆用得出与收得入,这是情感分配上最公道的。

    但别一面,要使人人得到情感公道的分配与享用,则当从美入手。美也有消极积极二方面,从消极上说则当使一切丑的不存在,始免使人讨厌。从积极上说,则凡生活及艺术与精神上皆当求得种种美的表现,这个最好也当从情人制着手始能得到。唯美派及艺术家的美皆是狭义的,因为他们不知美的根源在于情人制的发挥。他们不能知一个社会如实行情人制,自然而然地能使生活艺术化了,艺术上再加色彩了,精神上更加美丽了。由情人制而得到广义的美,而使人人皆得了美的欣赏与受用,而愈因共同欣赏与受用,而愈使美上加美。譬如从前的美妇人关在门内,涂粉抹脂,仅为伊丈夫一人的玩弄,有时连丈夫因玩弄惯了也并不觉得伊的美丽。究竟,这个美妇人的美完全等于无用。今若使伊变为社会的情人,则其美的价值就完全不同了。试使伊坐车游遍一城,则满城的人通通领略到艳福了,至于一班想象亲其芳泽,拜倒裙边,则其艳福更愈大了。美不是占有的,一被占有,则其价值完全消灭。所以美是最适宜于普遍的欣赏。由此可以明白我们上所说的公共情感,于博爱外,更需要于“兼美”了。博爱与兼美皆由于情人制的发展,而合成了为情感。故要求共同的情感,须从情人制上用功夫。不必再说,我们在此书上所要求的,就在怎样求得一个情人制的社会,以达到社会的人彼此皆得到一个公共的情感,若能如此,就不怕不能得到公共的法律,与公共的需用和政权了。

    可是,情感固然贵于公共,而理智上则贵在各人自由的创造。所以自来有识之人皆主张思想与言论应任各人的自由,因为不如是,则人类变成为奴隶,社会的文化也就不能长进了。

    我以为情感必要公共的,然后各人的情感才能扩张为无穷大。理智需要私有的,然后各人的理智才能达到于无穷深。情感贵在横的四方八达。理智贵在纵的上天入地。我又发现人类心理确实喜欢这二个极端性的:它欢喜情感与人愈共通愈好,它又喜欢理智与人愈差异愈妙。我更觉得社会确要有这二个极端性的冲突与调和然后才有兴趣与进化。

    同一社会的人,如同具有一个公共的情感,自然是痛痒相关,休戚与共,自然是同哭同笑,同恨同爱。自然,这样笑得何等痛快,哭得何等精彩,恨则恨得有力量,也如爱则爱得透彻了。这样社会公共上好似有一个“大同情心”,各人均分了这个心的跳搏,这样的大同情心自然与各人的心共鸣共和,这是何等的兴趣与生动呢。但社会别有一方面与此极端不相同的表现,即是就理智说,则要人人的思想不相同,使思想上得了五光十彩鬼怪离奇的大观。人人立异,日日创新,无一抄袭,无一重复,这样社会当然极呈其文化的长进了。

    凡情感相暌违的社会,其人民的思想则互相雷同,平淡无奇,如自战国以后,我国的情感极其惨淡与理智则极其枯燥的一样。至于欧洲现在的社会适与我们相反。他们的情感则趋于共通,而理智则趋于别异,故其结果,同在一个社会的情感极其融洽,而思想也日新而月异。

    由上二证,可以见出能使情感相交通者,同时就能使其人民的思想呈出瑰奇的光彩。就别一面说,任凭各人思想的自由,则彼此不相压迫,自然免至于互相仇视,这是一种助长公共情感的方法。此外由思想的切磋,自然能使人互相了解,这也是助长社会的情感的别一种好方法。总之,使个人思想与言论自由,同时就能使社会生出了许多好情感。反之,由情感的共通去努力,即能得到各人思想的自由。这些都是可以证出公道与自由是互相帮助的,不是互相反抗了。

    在本章上所要说的,乃在陈明由公道与自由的互相协调,而能生出一个美的社会,与证明凡愈能使公道得到极端的组织,愈能使个人得到极端的自由,同时愈能得到社会极端的美象。这样社会是美的,极端美的,因为法律至此变成为礼节化的温和,经济变成互助,唯有能力才是权威,而情感能够充分的发展与共通。

    总上说来,凡一个社会上,如仅从法律一方面,或经济一方面,或政权一方面去求公道,这样公道是不极端的,必要法律,经济、政权与情感统统从公道组织起,这样社会才能得到极端的公道。别一面说,一个社会仅任个人自由订立契约,或自由生产,或自由发展其才能,这尚未能算得个人就此得到极端的自由,必至于立约、生产与用能三种自由之外,尚能得到理智充分发展的自由,然后才能说为个人得了极端的自由。照此看去,今日各先进国于公道与自由二面的组织有些是假饰的,有些不过得了几分之几而已,故凡要求极端的公道与极端的自由者对此当然表示不足,势不能不向我们的组织法一方面去进行了。

    * * *

    (1) 这是张竞生在20世纪初期介绍社会主义流派时对马列主义的认识。建国以后,张竞生的认识有了根本性的转变。他认识到马列主义作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的必要性和正确性。为避免不必要的误会,故此处删去四段文字。————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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